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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河南辖区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1-06-30
豫上协字〔2021〕12号
 
关于印发《河南辖区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部函〔2021〕167号)文件精神,分类推动上市公司积极召开业绩说明会,引导辖区上市公司有序、透明、真诚地召开业绩说明会,提高业绩说明会质量,做好业绩说明会总结工作,在河南证监局指导下,协会研究制定了《河南辖区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工作指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辖区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工作指引
 
河南上市公司协会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河南辖区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部函〔2021〕167号)文件精神,分类推动上市公司积极召开业绩说明会,引导辖区上市公司有序、透明、真诚地召开业绩说明会,提高业绩说明会质量,做好业绩说明会总结工作,在河南证监局指导下,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辖区沪深300指数公司、“A+H”上市公司、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在年报披露后的15个工作日内单独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第三条 河南上市公司协会于每年6月底前举办全省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辖区上市公司应当参加。
第四条 辖区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亲自出席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与中小投资者直接对话,提升公司与投资者互动的深度、广度和效率。董秘、财务总监应当出席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第五条 辖区上市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3个交易日发布临时公告,邀请投资者参与。公告内容包括业绩说明会召开时间、参与方式、出席高管等相关信息,并通过公告向所有投资者提前公开征集问题,提升沟通交流的针对性。
第六条 辖区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在业绩说明会上发布相关信息,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不得在业绩说明会上以任何形式蹭热点,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七条 辖区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通过直播、视频、语音等多种形式,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参会互动的权利,积极与投资者互动交流,认真答复投资者提问,提升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效果。
第八条 部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的上市公司,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应当邀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中小投资者参会,进一步提高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交流效果。
第九条 上市公司单独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梳理总结召开情况,并进行公告,及时、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反映召开情况,向河南证监局和河南上市公司协会报告。
第十条 河南上市公司协会应在全省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召开后的3个工作日内,总结上市公司回答投资者问题等情况并形成简报,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河南上市公司协会应系统梳理总结辖区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形成专题研究报告,在全省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召开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河南证监局。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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