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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河南上市公司董秘委员会 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1-02
豫上协字〔2020〕7号
 
关于印发《河南上市公司董秘委员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河南上市公司董秘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河南上市公司董秘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河南上市公司董秘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河南证监局指导下,河南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河南上市公司董秘自愿结成的自律性组织,接受协会的领导,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围绕“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原则,以业务和学术交流为主要方式,进一步增强董秘凝聚力,加强董秘的自律管理,维护董秘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董秘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本市场融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3.1围绕监管和自律工作重点,发挥专业优势,开展相关专项研讨等工作;
3.2搭建董秘间的沟通交流、联谊平台;
3.3协助组织董秘的业务培训,积极分享与董秘工作有关的监管法规政策和指导意见;
3.4收集、整理董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
3.5提升董秘业务素质和职业修养,提高董秘的公众形象和社会地位;
3.6就董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向相关机构提出建议;
3.7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调整
4.1河南上市公司现任董秘为本委员会普通委员;
4.2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任期均三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主任和副主任不超过现任董秘总数的1/3。
4.3委员离职或调离董秘岗位,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4.4因离职、调离董秘岗位、自动放弃或被取消委员资格等原因造成主任(副主任)委员空缺,或者因辖区上市公司增多而需要增加主任(副主任)委员名额等情形时,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主任(副主任)委员。
4.5主任(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应提交书面申请,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或连续三次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资格。
4.6主任(副主任)委员如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行政处罚的,其主任(副主任)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五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产生程序
5.1主任(副主任)委员从普通委员中产生。
5.2 普通委员均可自荐或推荐一名候选主任(副主任)委员。该候选委员须满足以下条件:1)董秘履职两年以上且在推动公司规范发展方面做出较大贡献;2)积极参加自律组织举办的交流活动;3)在董秘群体中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力;4)具有大局意识和团队精神,愿意投入时间精力为委员会服务;5)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单独或联合牵头组织委员会工作;6)其他。
5.3 根据普通委员自荐或推荐情况,结合上市板块分布比例、公司区域分布、公司影响力、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自律组织日常管理等因素,由协会确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任(副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临时会议或推迟召开会议。
第七条 委员会工作方案由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共同研究后决定。
第八条 委员在参加委员会工作期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及公司谋取不当的商业机会或利益。
第九条 协会选派专门人员具体沟通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提供服务。
第十条 本细则由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河南上市公司协会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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