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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育

【创业板微课堂 • 第1讲】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情况介绍

时间:2020-05-13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4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草案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同步就《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8项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便于会员单位和广大投资者更好地学习、了解,在河南证监局指导下,河南上市公司协会将通过“创业板微课堂”等形式对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内容进行系列解读,欢迎大家查阅。

一、创业板改革推出历程

      创业板设立于2009年,使命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服务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定位于服务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十一年来,创业板市场稳步发展,运行总体平稳,为经济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研究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 创造条件推动注册制改革。

 
 

2019年9月,证监会会议提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12个方面重点任务,其中第三点要求补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短板。推进 创业板改革,加快新三板改革,选择若干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

 
 

2019年10月,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取消重组上市认定中的“净利润”指标,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2019年12月,《证券法》修订稿发布,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型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和方向。

 
 

202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总体方案”。

 
 

 2020年3月,证监会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答问实录中称:创业板改革,我们已经做了认真研究论证,包括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创业板改革会重点抓好注册制这条主线,同时会在其他一些方面,包括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一系列基础制度方面,作出改革安排。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2020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 》,证监会发布 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 、 创业板再融资注册办法 等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深交所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配套业务 规则征求意见稿,创业板改革大幕正式拉开。

二、创业板改革思路

一条主线

       改革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透明度真实性,由投资者自主判断投资价值,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三个统筹

       统筹推进创业板改革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坚持板块错位发展,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适度竞争的格局;

      统筹推出一揽子改革措施,健全创业板改革的配套制度;

      统筹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包容存量,稳定存量公司的预期,平稳实施改革。

三、改革后创业板的定位与特色

      板块定位: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创业板和其他板块定位相互区别,错位发展,将形成良性互补、互为促进,共同推动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

      基于板块定位和创新创业企业特点,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条件,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空间,未盈利企业在改革实施一年以后可以申请上市。

      充分考虑创业板存量投资者的权益和交易习惯,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保持不变,对新开户投资者设置与风险相匹配的适当性要求。(深交所要求, 新增创业板个人投资者须满足前20 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10 万元,且具备24 个月的A股交易经验的门槛。)

四、创业板改革要点

     (一)吸收科创板经验试点注册制改革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总体借鉴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核心制度安排,充分吸收了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增加制度包容性、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做法,在发行条件、审核注册程序、发行承销、信息披露原则要求、监管处罚等方面也与科创板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同时,“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还根据新《证券法》的要求,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包括:加强投资者保护、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重新将创业板定位于“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体现与科创板的差异化发展;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细化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法定责任等。

     (二)创业板注册制与科创板大体一致  杜绝监管套利

       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在注册程序、制度、审核监督、监管安排等方面总体与科创板保持一致。

  创业板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深交所受理申请,通过问答方式审核督促企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审核通过后将发行人申请文件以及交易所审核意见报证监会注册,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意见。

      创业板注册制试点还作出了三方面完善:建立了沪深交易所审核工作的协调机制,保持审核标准、尺度、进度大体一致,杜绝市场之间的监管套利;明确了在审企业衔接安排,确保核准制向注册制平稳过渡;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同步实施注册制。

     (三)再融资及并购重组制度同步优化

      “创业板再融资注册办法”对创业板原有再融资制度作出优化,对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承销、监督处罚等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具体内容包括:

  精简了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条件,同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真实、透明、合规经营;建立了更加严格、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优化了审核注册程序,压缩审核注册期限,增强市场可预期性;显著提升了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的成本,压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增强监管震慑力。

  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也作出革新,改革后,创业板更加强调并购重组标的须符合创业板定位,须立足于上市公司发展需求,持续推动强强联合或上下游紧密衔接;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这次改革通过调整发行股份的定价标准,在并购重组价格形成过程中给予创业板上市公司更多弹性;在制度设计中,更加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整了指标认定标准、设置了较短时间(5天)的注册程序,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自主、高效地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主业提供有力支撑。

     (四)简化退市程序  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

     创业板在入口端实施注册制改革的同时,也对出口端的退市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总体而言,创业板的退市改革充分借鉴了科创板制度成果,按照注册制理念,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质量的角度出发,在退市程序、标准及风险警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安排。

  例如,改革简化了退市程序,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完善了退市标准,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同时,新增市值退市指标;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制度,以强化风险揭示。

     (五)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新老划断”

      本次创业板改革是以注册制为核心的改革,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各项市场基础性制度都发生了变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也作出了相应调整。此次适当性调整采用了“新老划断”的方式,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首先,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但在交易前应充分知晓改革后市场风险特征和变化,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其次,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深交所须在充分研判市场和投资者情况的基础上,增设一定的资产和交易经验的准入条件;最后,对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作出调整,投资者可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后,发行条件包容性增强,允许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企业发行上市。同时,交易、退市等相关基础制度都有一定变化,对投资者的专业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开户投资者没有参与过创业板交易,存量投资者则对创业板市场情况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对创业板改革后新入市投资者增设准入条件,同时,保持现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安排,有利于创业板改革后市场平稳运行。

五、创业板法规框架体系和内容

证监会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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