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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违规案例通报

时间:2023-10-24
各会员单位:
      近期,辖区某国有企业公开招标,为下属上市公司子公司IPO业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未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发布,涉嫌违反独立性原则和信息披露违规。
请各公司引以为鉴,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一是及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传达案例情况,讲清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和要求,讲清危害和影响,提高“关键少数”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二是认真查摆,对于存在类似问题的,要形成整改方案,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规范。
      协会将在日常自律工作中对辖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信息披露情况予以重点关注,请所有会员单位保持警醒,一旦在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向全市场公开通报并报监管部门处理。
 
 
河南上市公司协会
2023年10月24日
 
 
 
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中国证监会〔2020〕60号公告《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2020〕61号公告《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单》
以下媒体具备《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规定的条件,可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金融时报、经济参考报、中国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www.financialnews.com.cn,www.jjckb.cn,www.chinadaily.com.cn,www.cs.com.cn,www.zqrb.cn,www.cnstock.com,www.st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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